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保重点工作及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2]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抓好环境保护重点领域
(一)强力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
突出减排重点领域。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强化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强化机动车(船)尾气氮氧化物治理,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加大工程减排力度。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十二五”期间,全省所有县城(三州部分县城除外)均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重点流域沿江乡镇和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建制镇基本建成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地级以上城市逐步开展污泥综合处置。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建设脱硝设施并取消烟气旁路,脱硫设施达不到要求的实施增容改造。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应采用先进的低氮燃烧技术,对经论证不能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的项目,必须同步建成配套脱硝设施。熟料生产规模2000吨/日以上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氮氧化物排放未达标的,应实施脱硝改造,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加大小锅炉、小热电、小化工、小造纸、小水泥、小钢铁等的淘汰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严格控制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落实减排目标责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污染减排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预警调控,将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污染减排,完善减排政策措施,加大减排财政投入,健全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省、市(州)人民政府要开展年度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实行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
(二)全面加强污染防治。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严格实施排污申报,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管。继续实施重点污染企业挂牌整治,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示范推广体系,筛选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和地区。坚持在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以造纸、印染纺织、食品酿造、医药、化工、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制定行业“十二五”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在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推行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与非重点企业自愿审核,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以“双超双有”企业和涉重金属企业为主,依法依规发布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企业名录,定期开展审核。推进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和后督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尽量就近、就地处置和综合利用。建立健全工业园区水污染物处置与管控体系,在水污染严重或水环境容量小的区域,着力提高废水排放量1万吨/日以上的园区及直排水体的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根据总量减排工作需要,逐步提高排放标准。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和扩建钢铁、有色金属、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及除“上大压小”、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火电厂。以电力、冶金、建材、燃煤锅炉为重点,加强工艺过程除尘设施建设,推进燃煤电厂、水泥厂除尘设施改造,钢铁行业现役烧结(球团)设备要全部采用高效除尘器。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控制,鼓励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推进精细化工行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加强有机废气回收利用。
加强城市污染综合治理。继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稳步推进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活动。强化城市餐饮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治理,加强施工工地、渣土运输及道路扬尘控制,对问题集中区域进行专项整治。加强城市(镇)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支持有条件的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强城市机动车污染监测,开展环保定期检验,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禁止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到2015年,省控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值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城市比例达到90%。
加强重点流域污染控制。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从严核定水域环境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岷江流域重点抓好成都、眉山段水环境整治;沱江流域突出德阳、成都污染控制,强化石化园区污染深度治理;嘉陵江、涪江、渠江、金沙江、雅砻江等水质良好的水域实施水质维护,强化出川断面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推动传统产业升级。优化流域产业布局,在生态环境敏感的干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开发或限制开发区域,严格控制布局新建水污染物排放量大和环境隐患突出的产业。依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地区,对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关闭。推进流域监控预警平台建设,强化水质监测和风险防控。到2015年,全省五大水系国控、省控断面优于Ⅲ类水质的比例达到70%,劣Ⅴ类水质的比例不超过6.5%。
加强重点小流域和湖库污染综合治理。以釜溪河、威远河等不达标小流域为整治重点,加强流域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农村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开展枯水期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试点。以邛海、升钟水库、长葫水库、黑龙滩水库、紫坪铺水库、泸沽湖为重点,推进全省大中型水库水质保护,加强供水人口集中的湖库污染综合治理。
(三)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逐步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集中治理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集镇和村庄。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城市周边村镇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统一处理。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按照“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处理”的模式,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农村住户实施“两池六改”(建沼气池、生活污水处理利用池,改房、改厨、改厕、改路、改水、改环境),推进生态家园建设。加大农村地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力度,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积极推进养殖小区、散养密集区污染物统一收集、治理,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模式和清洁生产技术,控制网箱养鱼,禁止施肥养鱼。到2015年,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
加强面源污染防治。继续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加强重点区域尤其是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和“菜篮子”基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风险评估。抓好污染土壤治理修复研究和试点示范,工业企业废弃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生态农业,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合理使用农膜,开展农膜及农业废弃包装物回收利用。推进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
(四)切实加强生态保护。
大力推进生态省建设。按照《四川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第二阶段目标任务要求,继续开展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等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到2015年,建成10—15个国家级生态县、40—60个省级生态县,建成一批生态细胞示范工程,努力提升全省生态文明水平。
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以秦巴山区、若尔盖、三江源、川滇干热河谷、横断山、岷山—邛崃山等国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生态保育和恢复。实施《青藏高原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2011—2030年)》,积极推进川西北地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强“三化”草地治理,开展草原沙化治理生态经济新模式研究探索,加大退牧还草、退耕还草力度,初步遏制草地生态系统恶化趋势。加强湿地保护,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保护湿地特有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实施若尔盖湿地修复工程,严禁无序开采泥炭资源。在金沙江、岷江、沱江、雅砻江、大渡河等主要河流建设沿江生态防护林带,恢复和强化重要河流“生态廊道”功能,让江河湖泊等重要生态系统休养生息。
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大力实施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达标建设工程,“十二五”期间,40%以上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标准,60%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基本达到国家规范化建设标准。实施岷山、秦岭区域相连保护区的升级、扩大或合并,加强大熊猫栖息地恢复及走廊带建设。加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违规采矿等活动的查处力度。
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积极组织实施《四川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20年)》,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与预警体系,开展生态系统状况评估。推动建立珍稀濒危及四川省特有野生动植物保护小区,有效保护栖息地,对濒危国家级重点保护动植物实施抢救性保护。到2015年,95%以上的国家及省级重点野生保护动植物种类得到有效保护。
加强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科学划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功能区,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健全水能资源开发综合决策机制,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有序开发水能资源,严格环境准入条件,实施流域生态调度,推行水电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提高生态保护和恢复建设标准。完善旅游区环境基础设施,加强旅游区生态环境监管。加强汶川地震灾区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
(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大力推进规划环评。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凡依法应当开展环评的规划,规划环评是项目环评受理的前置条件。凡已经通过环评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可适当简化。
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凡依法应当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评,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凡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区必须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并纳入年度减排计划。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体系,风险不可控的项目、风险应急体系不完备的项目一律从严审批;无环境容量和超总量指标的地区建设项目一律从严审批;高排放、高污染项目一律从严审批;对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污水垃圾等环保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环评管理及“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违法严重的地区,其建设项目一律从严审批。
强化建设项目过程监管和环保验收。对环评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部门、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环境风险高、污染较重、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试点,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部门进行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加强对环境监理单位的监督考核,强化环境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管理。
(六)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加强环保产业发展引导和规范。出台全省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环保产业技术信息平台,扩大环保产业市场需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制定一批环保产业管理制度,规范环保产业市场。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上市融资。
不断壮大环保产业。把扩大内需与发展环保产业有机结合,加快发展环保设备和环保产品制造业,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业,不断壮大资源综合利用业,积极培育生态修复产业。抓紧培育一批环保骨干企业,打造一批环保名牌产品,建设一批环保产业园区,形成成都、绵阳、自贡三个环保产业发展核心区域,辐射带动德阳、资阳、乐山、宜宾、泸州、内江、攀枝花等地环保产业发展。加快环保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积极发展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服务业,鼓励使用环境标志、环保认证和绿色印刷产品。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行政代执行试点。
二、着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
(七)强化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
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和处理机制,配备指挥装备、应急车辆、取证和防护等设备,加强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强化环境应急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流域、区域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区域联防联控水平。在老少边穷地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建设流动环境应急预警监测系统,提高省级环境污染与化学毒物侦测、鉴别技术水平。
加强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调查评估。对化工企业、重金属行业、工业园区和尾矿库等重大环境风险源进行排查,建立环境风险源分类档案、信息数据库和应急专家库。将环境风险纳入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体系。
(八)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认真组织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调整优化涉重金属企业布局,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在人口聚居区和饮水、食品安全保障区坚决禁止新上涉重金属项目。积极淘汰涉重金属企业落后产能,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开展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建立农产品产地分级管理制度,提升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到2015年,国家重点防控区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15%,省级重点防控区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5%,非重点防控区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实现零增长。
加强重金属环境监管。将涉重金属企业纳入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加强对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以及电镀行业等的风险排查,强化涉汞、镉、铬、铅、砷等重金属风险源的监管,对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对造成污染的涉重金属企业加大处罚力度,采取限期整治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关停取缔。建设省级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实验室,强化重金属排放企业监督性监测。积极妥善处理涉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
(九)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
建立健全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对化学品项目布局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把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危险化学品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提高化学品生产的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高污染、高风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规模,科学确定并落实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对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环境隐患排查,对江河湖泊沿岸化工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环境管理制度。
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削减、控制和无害化处置现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重点行业和地区二噁英排放,“十二五”期间全省二噁英排放强度降低10%。推动环境公约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物质的淘汰、削减和控制。
(十)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和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环境监管,严惩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转移行为,鼓励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专项资金。
推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补贴和监督管理机制,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到2015年,废旧电子电器、废旧汽车规范化处置率达到70%。
加强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成都、攀枝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完善市(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制度。到2015年,全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
(十一)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健全省、市(州)及重点县核与辐射环境监管体系,建立省级核与辐射应急协调指挥系统和市(州)及重点县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定期开展核与辐射安全应急演练。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和省辐射环境监测中心站建设,在核设施所在地及攀西、川东、川南地区建设区域性重点监测站,建设全省辐射环境监测网。完善核与辐射安全审评方法,推动市(州)辐射环境监测资质认证。
严格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加强对高危放射源、稀土矿冶及稀土加工生产、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和移动通信基站等的环境管理。强化核与辐射环境执法监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辐射工作单位和电磁辐射项目限期治理。认真执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加强放射性废物、退役放射源收贮及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推进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监督管理和放射性水平监测。加强四川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运行管理。协助做好境内核设施运行及核设施退役的监督管理。开展典型区域电磁环境背景调查、重点电磁辐射污染源普查和区域电磁环境质量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研究,建立电磁环境管理数据库。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区域电磁环境质量评价试点。加强电磁辐射科普宣传,妥善处理电磁辐射纠纷和投诉。
(十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认真执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优化、调整和科学划定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工程,推进水功能区、水库、水利工程渠系水资源保护工程,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到2015年,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大于90%,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大于80%。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评估机制。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年度评估,开展水质例行监测和全分析,地级以上城市及服务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体系,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预警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探索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协调发展。
三、努力提高环保监管能力
(十三)着力提升环境监测能力。
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将监测业务用房建设和技术人员配备作为监测能力建设的重点,到2015年,市、县两级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达标比例分别达到80%、60%。新建改建一批空气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全面实施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重金属监测网络和“天地一体化”生态监测网络建设,逐步扩大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和农村地区的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项目和点位。大力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完善全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发布。认真执行国家新修订的环境质量标准,落实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成都市2012年启动细颗粒物(PM2.5 )、臭氧和一氧化碳的监测,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南充、宜宾7个全国环保重点城市2013年开展相应监测,全省其他地级城市2015年开展相应监测,并向社会发布信息。
(十四)着力提升环境监察能力。
强化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按照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着力推进基层环境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建设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加大对甘孜、阿坝、凉山、广元、广安、达州、巴中等老少边穷地区扶持力度。到2015年,省级和成都市环境监察能力建设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其他市(州)环境监察能力建设达到二级以上标准,扩权县(市)达到二级标准,其他县(市、区)达到三级以上标准。
加强环保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开展环境安全监察,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和农村及生态环境监察制度。深化流域、区域、行业限批和挂牌督办等督查制度。开展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后督察,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环保举报制度,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控设施由环保部门直接管理或委托第三方管理。
(十五)着力提升环境信息统计能力。
推进环境信息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污染控制、总量减排、生态保护、环评审批、应急指挥等核心领域信息化建设,构建“数字环保”体系。建设省级环境信息资源平台,推动省、市、县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加强省、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全省联网。推进环保电子政务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提高环保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
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环境统计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环境统计信息化建设和基础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环境统计数据质量,使环境统计逐步成为节能减排等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撑。
(十六)着力提升环境科技支撑能力。
强化环境科研和成果转化。在饮用水安全、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大气联防联控、PM2.5源解析和控制、烟气脱硫脱硝、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大力开展基础调查、技术研发和试点示范。积极推动环境技术管理、技术创新、技术评价与推广应用三大体系建设,进一步开展环境技术、产品设备和工艺评价与示范推广,发布鼓励发展的、有影响力的环保技术产品设备目录和环保工程目录。积极推动开展环保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野外生态观测研究站建设。加快四川大气和水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修订,积极开展地方环境技术规范、标准制订。
四、完善环保工作机制
(十七)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健全环保管理体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探索完善城乡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探索实行设区城市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乡镇环境保护工作力量,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积极推进固体废物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制定出台一批加强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容量、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风险评估等作为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决策依据。加强环保队伍执法管理,统一环境执法标识,健全环境执法程序,规范环保行政执法行为。
(十八)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总责。2013年、2015年分别对市(州)执行环保规划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考核。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指标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对不认真执行环保政策法规、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或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十九)实施环境经济政策。
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将环境保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财力水平和工作实际逐步增加。适时增加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经费安排,大力支持公共环境监管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各级征收的排污费重点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政府引导、企业和社会共同投入的多元化环境保护投入机制。
实施有利于环境管理的经济政策。完善脱硫电价,试行脱硝电价,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给予优先上网等支持。全面落实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污水、垃圾处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各级政府适当补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行特许经营,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给予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完善排污收费制度,严格排污费征收管理。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推行绿色信贷,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实施能源资源开发、水电开发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等的生态补偿。落实岷江、沱江、嘉陵江等重点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逐步推行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
(二十)加强环保宣传教育与合作。
开展全民环境教育行动。加大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环保意识,推动环保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公众及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开展环保活动。落实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环保监督员制度。加强新闻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工作者、文艺工作者的作用,大力弘扬环境文化,监督曝光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环保对外交流与合作,认真履行环保国际公约。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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